《咬文嚼字》杂志在公布2006年中国出现频率最高、覆盖面最广的十大语文差错时,认为涉及标点符号的唯一差错是:很多人在寄信时喜欢在信封上将“收”字用括号括起来。窃以为这有点想当然,缺乏科学的统计分析。其实,现在的信件总量相当有限,而该刊近年来反复发表探讨书名号问题的文章足证:真正严峻的标点符号差错当属书名号滥用、误用。
翻阅如今的各类出版物,书名号的错用现象可谓比比皆是。就以权威的《人民日报》为例,不正确、不统一、不严谨俯拾即是,其他图书、报刊、电视、网络等就更不用说了。
2006年10月21日《人民日报》头版头条标题“首都隆重举行《长征颂》大型演唱会”以及“全景奥运”专刊以四版多的篇幅宣传“《2006·盛典西安》大型文化活动”、“《人文奥运·盛典西安》活动”,其中数十处书名号显然系误用。
2006年10月20日的《人民日报》采用新华社通稿《我们的队伍向前进》时对各类报刊、电视的栏目以引号标示,不加书名号,但第二天也采用新华社稿件时,所有名牌栏目又全用书名号,让人莫衷一是。
新华社以上通稿还被全国各地报刊原原本本地采用,长此以往,以讹传讹,后患无穷,不可不引起国家语委与新闻出版总署的高度重视,并抓紧修订作为国家标准的《标点符号用法》及1998年9月28日中国版协校对研究会颁布的《图书编校质量差错认定细则》等相关文件。
一、应当更改书名号的名称使之合理合法
由于我国现代标点符号的诞生不过百年,此前沿用2000多年的标点符号不过一圈一点。这一方面是因为文言文句式简短、虚词发达,一圈一点能够满足基本需要,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国人对于标点符号不重视。殊不知,句读的过于简单、板滞,导致不能准确表达文意和语气。在中华数千年灿烂文明中,语言文字的研究成果汗牛充栋,而对标点符号的研究寥若晨星。后人对其认识自然极为简单、含混。而标点符号中的书名号更是匆促出生,难免任人拿捏。
众所周知,标点符号是19世纪与20世纪辞旧迎新之际由少数留洋知识精英推介入国内的,但英、法文中并不使用书名号,于是胡适等学者只好臆造并且不及“中试”就推出“产品”。当时书名号排列第12位,其使用范围、用法规范等也不甚了了。在使用过程中,先是以波浪线表示(称为线号),直到新中国兴起俄语热时人们才借鉴俄语改用尖括号,其时的名称也叫“尖括号”,后方定名为“书名号”,可见其形其名变化甚大。随后,社会的发展大大超出胡适等书生们的预料与设计:创制初期,书名号专用标示书名,人名、地名、国名、民族名、朝代名等则用专名号,但伴随电影、戏剧、乐曲、舞蹈、摄影、电视、绘画、雕塑、工艺品、邮票、相声、小品等艺术门类雨后春笋般涌现并且日益繁荣,书名号的使用范围随之不断扩大,远远超过标示书报刊的数量。尤其是近些年网络、手机等新媒介风生水起,使书名号的用法受到了新的挑战。既然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都可以加书名号,人民网、手机报是不是也可以加书名号?总之,传统的书名号已严重名实不符、内涵与外延不清。这是书名号使用错误不断的根本原因。所以,有人建议把书名号改称标题号,而汤晓彤先生在《咬文嚼字》撰文呼吁把书名号改称“作品号”,得到《咬文嚼字》编辑部的热情支持。
我也赞同把书名号更名为“作品号”。因为这不仅很有必要,而且很有根据。今天的专名号原名“私名号”,省略号原名“删节号”,分号、冒号一度改名“支号”、“综号”,后又改回现名,都是顺应社会的发展、公众的意愿而更改的。所以,书名号的更名既是有例可循,又是与时俱进、势所必然。而已经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早已为“作品号”的定名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据,也为其明确内涵与外延提供了详尽的工作基础。
《著作权法》第三条指出: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概括为: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再者,“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活动,均不视为创作。”
这三方面内容划定了作品与非作品的分界线,既完全涵盖了文化精神产品的各个门类,又厘清了人们的一些模糊认识。据此使用标点符号显然具有科学性、合法性、准确性,所以,应当尽快把书名号更名为作品号,使之成为内涵外延明晰、名副其实的标点符号。
二、应当尽量详列具体内容以明确使用范围
我国早些年制定的国家标准及其相关文件过于简略、含糊,反映出文件制定者对社会上滥用书名号的现象缺乏充分了解,也对书名号的特性研究不够全面、深入。如《标点符号用法》称“书名、篇名、报纸名、刊物名等,用书名号标志”,几乎挂一漏万。这还不如《图书编校质量差错认定细则》的表述“书名(包括篇名)、报纸名(包括版块、栏目名)、期刊(包括栏目名),以及其他文化精神产品(电影、戏剧、乐曲、舞蹈、摄影、绘画、雕塑、工艺品、邮票、相声、小品等)的题目可用书名号外,非文化精神产品不能使用书名号。”此“认定细则”阐明了书名号的使用范围,即书名号仅仅是“表示文化精神产品的专名号”,非文化精神产品如物质产品名、课程名、科研课题名、展览名、活动名等等不能使用书名号。
栏目名加书名号还是引号,一直是困扰人们的一个问题。《咬文嚼字》月刊于2006年第9期开展了一场讨论。争论的结果,编者的意见倾向于使用书名号。《咬文嚼字》编辑部的“编者附言”写道:“栏目名既可用引号,又可用书名号,两种用法都有理。由于规范的‘缺席’,看来短时间内,两种意见很难统一。
我刊提到栏目名,多加引号,偶用书名号,也不统一。但是经过讨论,我们认为,从系统性、逻辑性的角度讲,用书名号能更清晰地标示栏目的性质——精神文化产品,能更好地体现书报刊层级系统的一致性。因此,我刊决定,从本期起,碰到栏目名统一使用书名号。
栏目名与丛书名的标点使用情况很相似,都是引号和书名号混用,都是缺少明确的规范依据。2003年6月,我刊曾讨论过丛书名的标点使用,当时的选择是书名号,而出发点也是标点符号应用的系统性。”
其实,《咬文嚼字》的选择纯属草率为之,缺乏充足的说服力。我以为,解决丛书名、专刊名(专版名)、栏目名以及晚会名、展览名等是否使用书名号的问题,还是应当依据著作权法,分清是真实、具体的受法律保护的文化精神产品还是虚拟、抽象的不受法律保护的名称、概念。前者名实统一,物质唯一、稳定,使用书名号自然妥帖;后者有名无实,如筐装物,代指不清、不确定;有些大型丛书需要几十年才能完成出版,使用书名号就显得勉强、虚幻。而一些书稿尚未创作完成,描述时是否使用书名号呢?《汉字规范知识》等书籍主张使用,但根据著作权法就不能使用。所以,著作权法是解决书名号诸多问题的度量衡。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明确指出:“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活动,均不视为创作。”
此外,依据著作权法,法律、文件(文书)也不应使用书名号。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特别指出:“本法不适用于: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在具体实践中,用与不用书名号也不统一,缺乏规范与严谨。法学专家经常不用,出版物上用法不一。如去年“两会”期间,大量关于物权法的报道时而加书名号,时而不加书名号。3月8日,《人民日报》第5版头条《追踪中国立法“新标杆”》一文,既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的描述,又有“开始认真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的表述。所以,应当尽早作出明确规定,哪些可用书名号,哪些不宜使用书名号。这才能保证国家语言文字的规范化。
三、应当充分列举典型例子来强调规范用法
现行的国家标准《标点符号用法》制定于十多年前,对书名号的规范用法语焉不详,释义、示例很不全面,以后制定的一些实施细则也缺乏可操作性,从而导致出版物上司空见惯的种种差错。所以,应当针对普遍性的误用现象突出对如下几个方面作出刚性规定:
1.国家标准应参考《辞海》的表述,明确界定书名号是“用来表示文中的书名、篇名之类。”这是书名号的一个显著特征,即书名号只在文中使用,不在标题上单独使用。目前,许多出版物在介绍书籍(影视)、书刊广告或辞书目录时,单独使用书名号,这是画蛇添足,应当提请注意。如《人民日报》曾以“《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作为标题,即属误用。
2.名实不分是常见病,应予特别提醒。许多媒体在报道会议时写道:“×××同志在会上作了题为《……》的报告”。其实,这是典型的题文不分。因为单指标题只能用引号,标题加书名号则指完整的文章,两者必须区分清楚。这一点,许多专家、学者也常常疏忽。再如著名报告文学作家理由曾撰文写道:“一天早上醒来,我在纸上拟了几个题目,《一舞剑器动四方》、《青春在剑峰上闪光》、《银剑凝霞光》……,最后一个是《扬眉剑出鞘》。”古华也曾写道:“《芙蓉镇》原名《遥远的山镇》,以后又考虑了十多个名字:《山镇风月》、《小镇风情》……,这一系列题名后经秦兆阳精心甄选,才最后定下《芙蓉镇》。”这些都是在该用“引号”的地方用了“书名号”,存在名实不分、题作混淆的问题。
3.并列书名号之间是否使用顿号,应作出明确规定。目前,这一问题缺少规范,导致使用混乱。连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的统编教材高中语文课本,用法也极不统一。据统计,高中语文课本加顿号的文章共有11篇17处,不加顿号的文章共有14篇17处,甚至在同一篇课文中时用时不用,使学生无所适从,显得很不严肃、很不规范。好在绝大多数权威性工具书如《现代汉语词典》、《辞海》等都不吝啬顿号,等于提供了倾向性的意见,应当依此形成规范,以便纠偏。
以上仅仅对较为普遍的误用现象提出修改与防范意见,要推动法律、法规的修订完善,还需要对相关问题不断归纳梳理以及思想交锋直到基本形成共识。也因此本文不揣谫陋,抛砖引玉,聊充垫脚之石。
(作者单位:中共福建省委《福建通讯》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