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99年9月21日晚上7:00,中央电视台在新闻联播中播出这样一条消息:国务院颁布朱镕基总理第270号令,发布《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办法"中第五条规定: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第二天,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各类传媒纷纷刊登和播出了这条新闻。
1933年1月,江苏《江声日报》经理兼主笔刘煜生因揭露国民党官员公卖鸦片黑幕及吸毒丑闻,被江苏省政府主席顾祝同下令以"宣传共产"的罪名被杀害,随后上海《申报》披载了其被害的消息,在当时新闻界引起震动,强烈要求国民党当局"开放舆论,保障人权"。在强大的声势下,南京国民政府于1933年9月1日,被迫颁布了《保护新闻从业人员及保护舆论机关的通令》。这个《通令》成为当时新闻工作者争取新闻自由的工具。1934年8月,杭州记者公会向全国新闻界发出通电,倡议定9月1日为记者节,得到不少地方的响应。这年9月1日,杭州、北平、南京、长沙、青岛、太原、厦门、绥远等各地的新闻界,分别举行各类庆祝活动。从1935年开始,"九一记者节"得到了全国新闻界的承认,每逢这一天,各地都会举办各类活动,出版特刊。1944年3月25日,国民党政府行政院正式核定9月1日为记者节。
新中国成立后,1949年1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颁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中明确规定了"记者节",《办法》对年节和纪念日放假规定这样表述:"其他各种纪念节日如:二七纪念、五卅纪念、七七抗战纪念、八一五抗战胜利纪念、九一八纪念、护士节、教师节、记者节等,均不必放假。"但是,对这个"节"本身则没有明确是否仍然设置在9月1日,新中国的新闻工作者也逐渐对"记者节"淡忘了。
新中国的"记者节"是继续安排在每年的九月一日,还是要另行选择日期?如要另选,又该放在哪一天为宜?中国记协党组、书记处经过慎重研究,指示我们首先向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委宣传部、记协、各专业记协、中央主要新闻单位、部分省级新闻单位广泛发函征求意见。大家很快将意见反馈回来。有的提议将1999年5月7日美国轰炸我驻南联盟大使馆,邵云环、许杏虎、朱颖等三名优秀新闻工作者被炸牺牲日为"记者节"纪念日;有的则认为以新华社的前身"红中社"的建立日为"记者节"纪念日,但多数意见还是同意中国记协的建议,以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成立日为"记者节"的纪念日。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中国记协党组、书记处再次进行了认真研究,并报经主席办公会议讨论同意,认为"记者节"的具体日期定在11月8日比较适宜,因为11月8日是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的前身中国青年新闻记者协会的成立日。
1999年11月8日,中国记协将这一建议向中央宣传部进行了报告,中宣部领导对记协这一请示非常重视,他们再次向中央主要新闻单位征求意见后回复中国记协,同意将11月8日确定为记者节,希望记协直接向国务院报批。按照中宣部的意见,中国记协于2000年1月25日正式向国务院请示,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专家经过科学论证,报经总理、各位副总理圈阅并征得其他中央领导同志意见后,国务院于2000年8月1日正式批复中国记协,同意11月8日确定为中国"记者节"。从此,新中国的新闻工作者有了自己的节日。 |